胡適留學日記分節閱讀 164

胡適 /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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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定盦诗奉报:“但开风气为师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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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“打油诗”解

(十二月廿

张打油《雪诗》曰:

笼统,井黑窟窿。黑

故谓诗之俚俗者曰“打油诗”。(见《升庵外集》)

六、古文家治经足取

(十二月廿六

顷得吴挚甫《点勘墨子读本》,读之终卷,仅得可采者二事耳。古文家治经治古籍最足取,以其疏也。如《经说》:“凡牛枢非牛”,注云:“枢者,区之借字,《华严经音义》引《论语》马注:‘区,别也。’”桐城先生岂并《十三经注疏》亦未之见耶?若然,则古文家读书之少真可令骇怪矣。(“区,别也”,乃《论语》“区以别矣”句之马融注,见何晏《集解》,今在《十三经注疏》之中)

〔又按〕此说未免易冤枉。适又记。

七、论训诂之学

(十二月廿六

第86章 民国五年十月六至六年(1917)三月廿(2)考据之学,其能卓然有成者,皆其能用归纳之法,以小学为之据者也。王氏子之《经传释词》《读书杂记》,今如章太炎,皆得于此。吾治古籍,盲行十年,去国以,始悟得途径。辛亥年作《诗经言字解》,已倡“以经说经”之说,以为当广同例,观其会通,然定其古义。吾自名之曰“归纳的读书法”。其时尚未见《经传释词》也。稍稍读王氏子及段(玉裁)、孙(仲容)、章诸之书,始知“以经说经”之法,虽已得途径,而得小学之助,犹为无用也。两年以,始屏臆测之见,每立说,必其例证。例证之法约有数端:()引据本书。如以《墨子》证《墨子》,以《诗》说《诗》。

(二)引据书。如以《庄子》《荀子》证《墨子》。

(三)引据字书。如以《说文》《尔雅》证《墨子》。

八、论校勘之学

(十二月廿六

校勘古籍,最非易事。盖校书者对着者对读者须负两重责任,岂可率从事耶?西方学者治此学最。其学名textualcriticism。今撷其学之,作校书略论。

古本。愈古愈好。

(1)写本(印书发明之之书)。

(2)印本(印书发明之之书)。

若古本甚众而互有异同,当比较之而定其传授之次序,以定其何本为最古。其律曰:凡读法相同者,概为同源之本。

今为例以明之。如某书今有七本互为异同。七本之中,第本(a)与本最同,其次三种(bcd)最相同,又次三种(efg)最相同。如此,可假定此七本所盖本于三种更古之本(如图)。若以bcd三本相同之写为本,则得y本;更以efg相同之写为本,则得z本。更以yza三本相同之写为本,则得x本。x本未必即为原本,然其为更古于abcdefg七本则概可无疑也。

(二)旁证。

(1)丛钞之类。如马总《意林》,及《北堂书钞》《群书治》《太平御览》之类。

(2)引语。如吾据《淮南子》所引“美言可以市尊,美行可以加”,以正王弼本《老子》“美言可以市,尊行可以加”是也。

(3)译本。

(三)致误之故。

(甲)外部之伤损:

(1)失页(2)错简(3)漶灭

(4)虫蛀(5)残

(乙)部之错误:

(1)误。

(a)形似而误。如墨经“”误“恕”,“宇”误“守”,“字”误“宇”,“冢”误“家”是也。

(b)损失笔画。如吾见《敦煌录》中“昌”作“”,“害”作“”之类。

(c)损失偏旁。

(2)脱字。

(a)同字相重误脱字。

(b)同字异行,因而致误。如两行皆有某字,写者因见行之字而脱去两字之间诸文。

(c)种脱文。

(3)重

(4)音似而误。

(5)义近而误。

(6)避讳。如《老子》之“邦”字皆改为“国”,遂多失韵。

(7)字倒。

(8)字误写作两字。

(9)两字误写成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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